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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已建成19个湿地公园 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拟禁擅采果实

媒体:金羊网  作者:董柳
专业号: 2017/6/30 16:34:38

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9日提交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会上解读草案时介绍,广州目前已建成19个湿地公园,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0.7%。根据草案规定,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捡鸟蛋和放生外来生物物种。草案还设专章对海珠湿地保护作了规定,拟规定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采摘果实、任何车辆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海珠湿地保护范围、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新建塔阁要“限高”等。

广州目前已建成19个湿地公园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杨国权在解读《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草案)》时介绍,根据2015-2016年广州市湿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广州市湿地包括3大湿地类型,总面积79284公顷(不包括水稻田),占国土面积的10.7%。一是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26599.72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33.5%。包括潮间盐水沼泽、河口水域、红树林、三角洲/沙洲/沙岛和淤泥质海滩等,主要分布在南沙、番禺两个区。二是河流湿地,面积19123.16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24.1%。包括河滩、河心洲、河谷以及保持常年或季节性被水浸润的内陆三角洲。三是人工湿地,面积33561.09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42.3%。包括面积不小于4公顷的库塘、人工输水河、水产养殖场等。

杨国权说,广州已建成海珠国家湿地公园、天河大观湿地公园、番禺草河湿地公园、花都湖湿地公园等19个湿地公园,其中海珠国家湿地公园规划面积达到869公顷,是全国特大城市中心区最大的国家湿地公园。他还介绍说,海珠国家湿地公园为国家级湿地公园,花都湖湿地公园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其余为区级湿地公园。

湿地资源调查应每五年开展一次

草案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农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湿地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实现湿地资源监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湿地资源调查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此外,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湿地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捡鸟蛋和随意放生

草案规定,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繁殖区、栖息地和原生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以及野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其他污染、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草案还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围垦、开垦、填埋湿地;挖塘、采砂、取土、烧荒;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移植、采伐树木;捕猎野生动物或者捡拾鸟蛋;向湿地引进、放生外来生物物种。

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拟禁擅采果实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邢翔作草案说明时介绍,为加强对广州市“南肺”海珠湿地的保护,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海珠湿地实施“永久保护”的要求,草案设“海珠湿地保护特别规定”专章,对海珠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海珠湿地特别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区内的建设限高要求。除专章规定之外,海珠湿地还适用草案其他章节的规定。

草案明确,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包括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万亩果园湿地保护区土地征收范围以及相关水域、道路,以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广东广州海珠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应当纳入海珠湿地保护范围。

草案规定,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新建塔、阁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二十五米以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五米以内。建设控制区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湿地界面一线建筑(指海珠湿地保护范围以外三十米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十五米,二线建筑(指建设控制区内除一线建筑外的其他建筑)高度不超过一百米,但因城市标志性建筑建设需要或者海珠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砍伐、迁移树木,修剪树木直径在五厘米以上的枝条或者采摘果实。因树木的改造、抚育更新以及景点建设需要确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依《广州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等行为。限制在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举办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海珠湿地管理机构的意见。

任何车辆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入海珠湿地

共享单车能不能骑进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

草案规定:“任何车辆和船舶未经海珠湿地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海珠湿地保护范围,但下列车辆和船舶除外:(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二)海珠湿地管理机构配置的专用观光车辆;(三)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和船舶。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违反上述规定,车辆、船舶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海珠湿地保护范围的,由海珠湿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驶离湿地公园,不听劝阻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车辆、船舶未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的,或者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由海珠湿地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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